彰化縣一名鄒姓女子因前夫死亡,想要爭回女兒監護權,卻遭到對方父母阻撓。全案經提出訴訟,法院認為她有正當職業,且家庭環境合宜,應獲得監護權。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鄒姓女子勝訴定讞。
鄒姓女子與江姓男子2002年結婚,育有一名現年五歲女兒。兩人2004年離婚,江姓男子雖獲監護權,但竟於兩年後自殺。鄒姓女子認為監護權應依法由她獲得,但江姓男子父母主張將小孩留下,不准她探視。
鄒姓女子與江家人幾經交涉無果,決定提起告訴。江家辯稱,鄒姓女子在聲色場所上班,上班期間都將女兒交由他們照顧,並負擔所有教育費和生活費,不應由她行使小孩的親權。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鄒姓女子任職瓦斯行,收入穩定且足夠扶養小孩,反觀江家人從事賭博賽鴿,且有債務,小孩若處於這樣的環境,易造成認知上偏差。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另一方監護權只是一時停止,若監護的一方死亡,監護權當然轉移給另一方。鄒姓女子既有正當職業,家庭環境溫暖、踏實,應獲監護權,有助小孩成長。
江姓男子母親對判決結果表示,由於孫女都是她在照顧,兒子自殺死亡後,才繼續將孫女帶在身邊,如今法院把小孩子監護權判給母親,只要母親能好好照顧孫女,小孫女沒有在身邊也沒關係。
本案在彰化地方法院時就判決鄒姓女子勝訴,後經江家父母提上訴,最高法院最近將上訴駁回,判決鄒姓女子勝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