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經過7-11便利商店看到「婚姻有愛,暴力遠離」宣傳海報,心中有無限感慨,自從先生與舊情人聯絡後,我們的婚姻就亮起紅燈,他開始動手打人,雖然都只是瘀傷,但聽說半年內必須有三張驗傷單才能以不堪同居虐待理由請求離婚是嗎?又我們已生有一小孩剛滿兩歲,如果
離婚,我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台中、小云〉
答:依據我從事審判多年所見,家庭之中施暴者除人格偏差外,大都伴隨有酗酒、吸毒惡習,或是精神異常,而外遇也是原因之一。或許有
人會認為有「外遇」的人,心感內疚對另一半應會溫柔對待,然而真實情況卻相反,有外遇的人,有些係採取離家出走手段,逃避另一半的抓
姦,而有些則在面對配偶吵鬧時採取施暴手段,意圖逼走配偶,以達到與第三者結合的目的。
按夫妻之一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依法可以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有明文規定,而不堪同居虐待係指身體或精
神施以不可忍受的痛苦,以致於被虐待者不能與其繼續同居而言。
身體上的虐待如傷害,精神虐待指重大侮辱等行為,例如沒有證據卻指配偶
有外遇,以傳真或黑函侮辱,晚上騷擾不准睡覺、出言恐嚇欲潑灑硫酸、殺害家人等均屬之。夫
妻爭吵時少有外人在場,在取證上較困難,但
如施暴者所書立之悔過書,出言恐嚇之錄音帶,七歲以上能完整表達意思子女之證詞,均可做為法官審理時的佐證。
我在家事法庭時,常遇到
有人問起是否須在半年內取具三張診斷書才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這樣的傳言我不知道如何發生的試想離婚案件之審理牽涉到夫妻感情、
家庭倫理等錯綜複雜之問題,焉能以「數字」來衡量?
有一位航空公司的副機師與太太因小孩入學問題發生激烈爭吵,盛怒下的先生拿起身旁
物品往太太身上丟擲,不幸擊中太太後頸脊造成太太下半身癱瘓,事後太太看到先生就產生極嚴重的恐懼感,難道還要求太太再拿二張診斷書
才能離婚?
其實是否達到不堪同居虐待是要依個案來判斷,像打人的部位、動機均是法官審酌的重要參考。
妳來信提及先生因有外遇即常藉故毆打妳,如果情況嚴重,妳可以尋求:
1抓姦,以通姦為由請求離婚,但注意須在抓姦後六個月內起訴請求
。
2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至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法官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由何人監護為宜,妳可參考中國時報86、2、24第三十三版本人所寫「我能爭
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一文。
不過妳與先生現均僅二十三歲,兒子才剛滿兩歲,單親教養孩子問題多,妳可先與先生溝通,或許他只是一時迷
失自己,如能迷途知返,不一定要走上離婚一途,除非他執迷不悟,畢竟父母離婚對無辜的孩子是不公平的。
來源:鄭麗燕〈台北地院財務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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