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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春節一樣有探視權

黃韻嘉

 

除夕及農曆年節是閤家團圓的節日,但對已婚婦女來說卻是充滿忙碌、緊張的經驗,從除夕前採買年菜到到除夕當天在廚房裡殺雞宰鴨等,年節假期是一刻也沒得閒,而且對於某些特殊境遇的婦女來說,年節是痛苦的開始,誰說農曆年節一定都是和樂圓滿?

對受暴婦女來說,年節假日是最令人懼怕的日子,由於夫妻雙方或父親子女於平日不是時時刻刻能碰在一起,一到了年假期間,卻因天天聚在一起,伴隨年關而來的經濟還款與家庭聚會的壓力,讓婦女及兒童成為情緒出口,家庭衝突也往往在這個時候容易發生。

雖然春節氣氛愈來愈濃厚,家家戶戶忙著採買年貨,但是在受暴婦女林小姐的例子中,卻一點也感染不到年節的歡樂,她反而希望不要過年,因為一年家中祭辰、拜拜、年節全部都要由她一個人包辦,這些費用當然全由她支付,而且稍有不周到,還可能被說成是大不敬,不旦遭先生白眼,甚至言語暴力,一旦先生若喝過酒後,還會暴力相向,公公、婆婆及家人都視若無睹。因此,於春節期間遇到家庭暴力發生時,應緊急撥打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結合警政,讓公權力進入家門,將可能發生的傷害減到最低,使婦女朋友有一個平安的年節。

此外,於農曆春節期間,離婚後的婦女若未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其探視也是一個問題,因為前夫可否容許無監護權的一方行使探視或接子女回家過年,則必需視探視權內容如何約定(包含探視時間及探視方式等)。如果雙方對探視有不同意見、約定永不探視或要求對方永不探視,則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所以,夫妻雙方於離婚時有關子女探視權,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約定愈詳細,愈有利於子女,例如可以約定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某某某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五日,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除夕及春節假期(除夕到初二)可每年輪流由一方接回同宿。且基於現行民法親屬編對未成年子女的規定,皆考量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面對前配偶的探視,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必計較,讓孩子能同時享有父母雙方的情感,進行良性的配合,千萬別因為婚姻的結束,造成彼此的仇視,這樣孩子才能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也能擁有完善的親職教育,讓春節團圓,真的成為一個圓。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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